2011年6月29日

首宗塑化劑國賠案遭駁回 環保署:可再提訴訟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110629/58/2u5fa.html

 更新日期:2011/06/29 11:57 沈雅雯

環保署日前召開國賠委員會,駁回宜蘭一位李姓民眾因購買含有塑化劑的「統一寶健運動飲料」而申請的國賠案。環保署法規會今天(29日)表示,由於審議後認為此案不符合賠償要件,如果李姓民眾仍然不服可再依法向法院訴訟

塑化劑風暴至今,有許多民眾購買到含有塑化劑的商品,宜蘭的一位李姓民眾在5月11日購買並飲用了含有塑化劑的「統一寶健運動飲料」。李姓民眾認為,相關政府單位有所缺失,於是在今年6月初向行政院、環保署、衛生署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、經濟部工業局,以及購買地和統一公司所在地--宜蘭縣政府、桃園縣政府和台南縣政府等8個機關各申請國家賠償,並象徵性求償1元。

環保署法規會執行秘書郭子哲29日表示,環保署在收到國賠請求書後,就召開國家賠償處理事件委員會,經審議後,認為此案不符合賠償要件,李姓民眾的消費行為也和環保署的權責不直接相關,因此予以駁回。郭子哲說:『(原音)當事人主張這個塑化劑是從國外進口,經過檢驗通關的程序,我們沒有做好國境把關的工作,事實上這個塑化劑是國內產製的。第三,塑化劑列為第四類的毒性物質,是經過環保署很嚴謹的專業審議的結果,所以相關的公務員在執行職務上並沒有故意會過失的不法行為,所以國賠會認為沒有理由,就拒絕賠償。』

環保署表示,民眾遇到侵害權益事件而請求國家賠償是人民的基本權利,政府也依相關法令辦理,李姓民眾如仍有不服,可以再依國賠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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